本网盐城讯:1991421,原告赵书与被告赵琴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父亲赵松、母亲花英有楼房两间(上下共四间)、厨房一间坐落于射阳县合德镇同心居委会,此房归赵书所有,照顾到母亲花英没有生活来源,故此房现由母亲花英出租维持生活,待百年后由原告收回。在订立协议前,原、被告的父亲赵松已去世,2007617,原、被告的母亲花英去世。原告赵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赵琴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况下,作为花英的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双方于1991421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在花英去世后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并作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