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安享晚年,是老人的最大心愿。长期以来,镇江中院努力做到认真、快速审理每一起涉老案件,并结合案件审理,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力争使每一个涉案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中院审理的涉老案件,大部分是经过基层法院审理后仍不能化解纠纷的上诉案件,处理难度较大。针对这一现状,法官们在审理涉老案件时,总是耐心、耐心、再耐心,尽力维护老人权益。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法官主动上门调查,就地调解和审理,免除来回奔波劳顿之累。89岁的李老汉膝下有四子,23年前,老夫妻俩建成一座楼房,多年来一直是三儿子和四儿子分别住楼上两间,老两口住楼下一间,另一间大家共用。后因三儿子独占共用房间,不让老两口使用而发生冲突。老伴去世后,老汉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儿子给付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认为,房子是老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对老伴所遗房屋进行继承分割的情况下,老汉要求儿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老汉的诉讼请求。老汉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考虑到李老汉年事已高,又逢天气酷热,承办法官主动到丹阳老人家里办案,在老人家里,法官耐心听老人细数原审的不是,细细向老人解析法理。最终,老人心悦诚服,当即书写了撤诉申请。

法官采取“庭前重释法、庭审重教育、庭后重感化”的方法,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就法律问题加以适度解释,从亲情伦理加以感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王老太与龚大爷既是邻居又是亲戚,早年建居住房时,共用了一堵山墙,由于山墙年久失修,不久前,部分山墙倒塌,王老太认为是龚大爷擅自拆除的,要求龚大爷把山墙恢复原状。龚大爷则说山墙自然倒塌,与己无关,双方矛盾由此产生。最后,王老太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将龚大爷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村委会出具了书面证据,但出具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故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太太不服,上诉到了中院。法官认为,案件虽小,但此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又是亲属关系,身后都有大批家庭成员支持,如果强行判决,无疑会给双方以后的相处带来困难,甚至产生世仇。于是,承办法官亲自驱车下乡了解案情,并邀请当地村委会一起参与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调解,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

在处理子女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或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法院以弘扬传统美德为目的,坚持从严判决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在判决中强化法律依据和道德教育的内容,同时,不断延伸子女赡养义务的内涵,注重以亲情为切入点,做好老年当事人子女的思想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让其满足老年人希望被重视、渴望与子女交流的心理需求,不仅要从物质上赡养老人,还要从精神上慰藉老人,尽力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