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六项措施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作者:佟管 发布时间:2008-09-23 浏览次数:881
本网徐州讯:裁判文书是法院司法文书的核心,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能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当事人息诉服判、认同法律权威的主要依据,同时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公正与效率的平台。为此,该院强化多项措施,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一)熟悉格式结构,规范制作文书。法律文书的特点之一就是有相对固定的标准,也指文书的规范性,要求裁判文书规定的格式及其要素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和删减。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综合素质。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办案质量的高低,而办案质量的高低又取决于法官综合素质。为此,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同时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与综合分析能力。
(三)实现“两个准确归纳”,即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准确归纳诉辩观点。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对诉辩观点要作适当的提炼和归纳,避免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照抄当事人诉辩理由,冗长锁碎;二是 “高度” 概括,遗漏重要事实和观点,以致造成审理裁判偏差。
(四)强化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理由的说理论证。通过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准确认证,实现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说理是判决的灵魂,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为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当事人息诉服判的主要依据,该院强调“五性”说理原则,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即公开性、针对性、说服性、对话性、文理性。
(五)广泛借鉴、创新思路。 广泛借鉴优秀裁判文书的长处与优点,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此基础上,勤于思考,根据不同案件积极探索,有所创新,将他人的有益经验转化为自己的宝贵财富。
(六)动态把握社情民意。法官不仅要具备辨法析理的司法技能,还应当适应新形势、新问题的要求,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法官要深入民间,了解民情,谙悉民俗,熟知当地历史文化,促进审判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对接。在案件处理及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既适用法律法理,又尊重符合社情民意的善良风俗,彰显法理与民情的有机融合,达到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对话,使案件得以快捷高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