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原告车辆停放在被告超市门口,但因无有效证据,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2007113,原告在被告所属棋盘分店购物,其所骑摩托车停放在超市大门门东侧,门前有摄像头监控,当其购物准备付钱时发现车辆丢失不见,原告未结帐即出来寻找车辆,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购物,被告有义务保障其财产安全,双方就是否应赔偿该摩托车损失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为实践性合同,即在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保管物存在其他约定,将保管物交予被告进行保管;同时,原告未能出具进入被告市场向被告购物的证据,双方无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附随义务无法定基础。至于原告称被告在门前安装摄像头就应对其财产负保障责任的理由,因被告安装摄像是为了自身财产的安全所设置,而不能强求被告对摄像头所涉及公共范围内他人财产和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诉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新沂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