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频受侵害 法院判决书要求纠正
作者: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9-23 浏览次数:1187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作为四维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四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四维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查阅、复制2005年度相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辨意见,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中的一项,该权利并非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作为四维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四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四维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查阅、复制2005年度相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辨意见,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中的一项,该权利并非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