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品为何收来了“盗窃罪”
作者:左文杰 周万春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359
李某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本想靠这微薄收入养活自己,却因涉嫌盗窃被派出所抓了起来。这收废品为何成了盗窃犯呢?
原来,李某的朋友张某是个小偷小摸的惯犯。一日清晨,张某推着一辆半成新的电动车来到李某的废品收购站,问李某:这车值多少钱啊?李某仔细打量,答道:车也不是很新,你让我拆废顶多就200来块吧。张某说:行,那你拆吧。李某在拆废中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这电动车的车锁明显有被撬动过的痕迹。李某便问张某:这车是哪儿来的?是不是偷来的?张某说:你别管了,反正偷来的也跟你没关系,你只负责拆废就行。并同李某商议,以后由他负责偷车,李某负责拆废出卖,李某拆了车也觉得有机可乘,便答应:行,你们去偷吧,反正我这里收废品的生意也不好,以后我就负责拆了卖。
这样一来二去,李某与张某共同盗窃、拆废电动自行车8辆,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直至案发,李某都不明白,为何自己拆废却拆来了盗窃罪?
法官观点:有许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即使被抓也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实不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实施以下行为的一招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这样看来,李某确实只是负责收购、拆解张某偷盗来的车辆,应该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但是根据《“两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同谋的,以盗窃罪共同论处。”在本案中,李某在得知张某提供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之后,不但没有阻止、揭发其盗窃行为,还与其约定“你去偷车,我来收赃”,其在行为的主观性上就符合共同犯罪的故意,构成了共同盗窃行为。而客观上,又符合刑法及相关解释关于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直认为自己遵纪守法的李某在自家的废品站里收出了“盗窃罪”,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实际已经触犯法律的事看成小事,恕不知自己已经踏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只要秉承不贪图便宜的心理,杜绝与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相交流的机会,发现苗头赶紧向有关部门反映,就一定能够避免像李某这样的糊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