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方童(化名),现年十岁,先天兔唇,平时做矫正治疗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父亲方某在某镇一效益较好的单位上班,母亲蔡某身体多病,无固定工作。男孩方童两岁八个月的时候父母协议离婚,方童跟母亲蔡某一起生活。三个月后,母亲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方童随父亲方某一起生活。在随父亲一起生活期间,父亲曾又有段短暂的婚姻。现父亲想第三次再婚,在结婚前,因各种原因,父亲起诉要求再次变更抚养权,母亲以自己即没有住处又无经济能力抚养为由不同意方童跟随自己一起生活。

 

本案经法院调解未果,最后法院从保护方童合法权益和有利于方童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并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认为改变方童的生活环境不利于方童身心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方童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