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一名“贪小者”利用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取走卡内人民币19000元。919,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是一名私营业主,家庭条件比较富裕。2008628日早晨,他驾驶广本轿车来到镇上的农业银行取款,发现别人的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从操作平台上获知密码没有退出,他就按了一个继续键,试着取了2000元,想不到自动取款机哗哗地吐出了20张百元纸币。于是,他又分6次将卡内的17000元全部领了出来,之后他将卡退了出来,开车悄悄离开。

失主发觉银行卡遗失后当即到银行报失,经查询卡内19000元存款已被领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取款人是一名开广本轿车、衣着整洁的中年男子。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将目标锁定在了本镇的一个住宅小区,经过几天蹲点,终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盘查时,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取款并不需要输入密码,不存在欺骗被害人、银行,银行不需要对取款人进行身份验证,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发现遗失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后,未经卡主同意取款,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人士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王某利用失主的遗忘卡恶意取款,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他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防止遗失、遗忘。法官同时告诫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意外之财,决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因一念之错铸成终生遗恨。“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被告人王某的教训值得大家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