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日前,泗洪法院对该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曹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辱骂法官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并责令具结悔过。

泗洪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曹某因其代理程某某申请执行泗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合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2008916日下午1650许,曹某到泗洪法院执行局找到承办法官,要求让当事人马上带承办法官去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子,承办法官解释说,我现在正在处理另一件案件,而且也快下班了,不能去,明天上班以后再说。曹某因承办法官没有同意立即随同去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子而情绪激动,并当众口出脏言,辱骂执行法官,在在场的执行法官、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的劝说下,曹某才离开现场。

鉴于曹某当众辱骂执行法官的行为,泗洪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曹某作出罚款1000元,并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罚决定。曹某当即交纳了罚款,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