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钱,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做了明确的约定,这笔钱由前夫归还。当债权人讨要这笔欠款将夫妻二人一同告上法庭时,妻子王某是否要为前夫蒋某的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922,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王某要对前夫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76月,蒋某由于做生意需要,向李某借了3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680元(月息2%),借条上没有明确归还日期。后来李某多次找蒋某催讨这笔欠款,但是蒋某都没有能归还。李某随即将蒋某及其前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要欠款以及利息9520元。

蒋某在法庭上承认借款的的确是自己,但是目前还没有能力归还。而王某却表示自己根本就不认识李某,更不知道他与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借款时她与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今年6月份两人已经在法院调解离婚。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已经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做了明确的约定这笔钱由蒋某归还。现在李某将她作为被告告上法院是对她的伤害,不排除李某与蒋某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该借款没有关系。

但是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对蒋某向李某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34000元是蒋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某借钱不还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其次,该借款的事实发生在蒋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二人离婚时,调解书已明确了有关的债务由双方分摊归还,欠李某的借款34000元等由蒋某负责偿还。但两人在离婚时就债务的归还所作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李某作为第三人向双方主张权利。同时由于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蒋某的个人债务,因此这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本金34000元,并按照利息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而王某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3.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个人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