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918,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射阳县某初级中学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邢某某、孙某某人民币50000元。

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村民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邢某某生前就读于射阳县某初级中学初三年级,200867日下午上自习课期间,同学拿出玩具蛇吓唬邢某某,邢某某后感到身体不适,次日由其父母送到滨海县五汛镇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加重,69转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当日,邢某某、孙某某与射阳县某初级中学经射阳县临海镇八大家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学校的管理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皆于学校管理责任,承担邢某某、孙某某女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合计5万元,此款在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火化后结清。后射阳县某初级中学未能履行赔偿5万元的协议内容,邢某某、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协议赔偿5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原告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邢某某在被告射阳县某初级中学上自习课期间,受到同学拿出玩具蛇的惊吓,其被告负有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责任。原、被告鉴于被告管理责任的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无可变更、撤销情形和无效情形。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依协议履行赔偿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