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惊吓致死 学校被判按约定履行
作者:孙海雷 李信春 孙宇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次数:1142
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村民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邢某某生前就读于射阳县某初级中学初三年级,
法院认为,原告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邢某某在被告射阳县某初级中学上自习课期间,受到同学拿出玩具蛇的惊吓,其被告负有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责任。原、被告鉴于被告管理责任的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无可变更、撤销情形和无效情形。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依协议履行赔偿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