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据欠条又欲推翻 满腹“委屈”无法自证
作者:任正辉 周琪 发布时间:2008-09-19 浏览次数:1348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李辉一次性给付原告陈莉人民币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就生活在了一起。2008年7月底,双方正式分手。
法官审理认为,讼争欠条在形式上意思表示明确,被告李辉也未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欠条”加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根本否认,亦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提出作测谎鉴定,因“测谎鉴定”是对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作出的一种可能性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且遭到原告反对,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另外,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本案被告所写的欠条是书证,相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而且被告李辉作为成年人对于自己向他人出具具有给付性质的欠条且数额很大的行为,其后果应当是明知。因李辉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否属实。从证据学理论来看,为当事人所认可的书证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为证明被告向自己借款,原告出具了一份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被告若要推翻欠款事实,需向法庭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从本案能够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抗辩自己出于被胁迫或被欺骗而写欠条,但没有其他证据来予以佐证,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请求测谎,从法律确定的证据种类来说,测谎鉴定不是法定证据,只作为法官酌定参考的依据并要对其设定一定的规则,即当事人对测谎鉴定都同意、对鉴定机构都认可并一致同意以测谎鉴定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本案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被告的这一请求无法支持。
诉至法院的纠纷都是“过去时”,如果当事人不能再现或不能证实,法官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官不是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法官诚挚奉劝:一定不能随随便便给人写借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