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医疗案件调解四种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作者:杨宝杰 发布时间:2008-09-19 浏览次数:954
本网徐州讯:今年来,新沂法院法院以“借鉴、吸收、提升、创新”为工作方针,提出“医疗案件调解四种模式”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日前,该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17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达到13件,调撤率达76.5%,使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渐成为该院调撤率较高的案件类型。
一是“专家法官专业审模式”奠定调解基础。一方面,从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入手,加强法官医疗审判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坚持专业化审判,让法官积累医学知识,从而赢得当事人及律师的信服。另一方面,加强法官的调解意识、技巧和能力,让法官学会为当事人分析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果,让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
二是“鉴定答疑解惑模式”理顺调解过程。医疗案件的患者一方在诉讼开始阶段往往对医院,甚至法院持不信任态度,不愿意接受调解。随着诉讼进程的深入,特别是在鉴定结论做出后,患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稳定,对医学知识也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把握住鉴定结果做出的关键环节,并进一步通过法官解释、专家答疑、鉴定人出庭等多种方式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疑惑进行说明,能够明显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全程多阶段调解模式”增加调解机会。承办法官在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尝试调解,强调从第一次接触双方当事人开始即尝试探求双方的调解意愿。对双方对立情绪不强的,可以先行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案件证据交换、鉴定过程中、鉴定结论做出后、开庭甚至宣判前进行多次调解,全过程提供调解机会。
四是“因案制宜多手段调解模式”丰富调解手段。根据案件特点制订调解策略,对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法官要先从化解双方敌意开始,并首先取得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不急于调解,通过多接触,尽量创造让当事人调解的机会。随着双方调解基础的建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分析利弊法”、“争取代理人协助”和“医学专业咨询解释”等多种方式,全面展开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