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工伤的案件
作者:常文金 孙波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506
詹某,1948年生,系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操作工作。2010年3月,詹某在车间发现离心机故障,检查后发现皮带松动,在上皮带的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环指绞伤。
詹某于2010年7月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部门认为詹某于2010年3月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申请人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詹某不服,向镇江市丹徒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一番程序,最终詹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尔后,詹某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承办该案的孙波法官仔细分析案情,翻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詹某与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按照之前的规定,法院原则上不按照工伤处理。但在本院法官的能动下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回复山东高院的请示中表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丹徒法院承办法官根据最高院的答复,按照工伤处理了此案,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协调,给了退休老汉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