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再获佳迹
作者:赵克 李彩虹 发布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1050
本网徐州讯:2005年以来,徐州泉山区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在上级法院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指导下,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对人民陪审员(以下简称“陪审员”)的选拔任命工作。在此基础上,对选任的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规范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言行举止和行为,同时加大物质保障力度,促使陪审员在其位、谋其政,不断加大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力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006年被省高院评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以来,泉山法院陪审员参与陪审率逐年提高,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陪审员参陪率分别为29.65%、49.64%,今年1-8月参陪率达51.63%,调解率为60.19%,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调解率,促进了审判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有力地推进了司法的民主化进程。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陪审员选任工作
泉山法院高度重视陪审员选任工作,把做好陪审员选任工作作为全面落实陪审员制度,加强司法民主民主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2005年3月,泉山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始实施陪审员选任工作。在这项工作开展前,泉山法院就陪审员选任工作向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泉山法院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按照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陪审员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从报名人员中初选拟任陪审员人选,然后对拟任陪审员进行全面考察,广泛征求他们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以及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经过考察,认为符合录用条件的,再将拟任陪审员人选报市中院进行审核,并统一进行任前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陪审员庭审能力
为了促使陪审员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审判工作环境,熟悉审判工作规律,泉山法院先后组织29名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和市中院组织的陪审员岗前培训,对陪审员进行职业道德、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诉讼法、裁判文书写作等方面的系统培训。与此同时,为了提高陪审员的实际审判工作能力,泉山法院先后选取五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挑选审判经验丰富和庭审驾驭能力比较强的法官开庭进行审理,组织陪审员到庭进行庭审观摩,进一步掌握庭审节奏、特点和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
通过法官开庭示范引导和陪审员实际开庭走程序,使陪审员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开庭的有关程序和基本步骤,其庭审驾驭能力和技巧不断得到提高。尤其是通过组织陪审员和法官进行庭审流座交谈,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使全体陪审员对如何开庭审理好各种类型的案件,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与此同时,为了方便陪审员的工作和学习,泉山法院还为陪审员定购了《常用法律大全》、《司法文件选》、《民商事审判手册》、《江苏法制报》等资料和刊物,并通过召开人民陪审员观摩庭和座谈会等方式,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
三、规范管理,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泉山法院对选任的每名陪审员都建立了个人工作档案,将陪审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单位、个人简历、联系方式、奖惩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登记在案;为了方便法官与陪审员联系开庭事宜,将陪审员名册印发各业务庭,同时要求承办法官不得对外泄露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并将其作为一条政治纪律严格执行,院监察室负责具体督促实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陪审员的管理机制,泉山法院出台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实施办法(试行)》,对陪审员的管理、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庭审要求、案件评议以及考核、奖惩等方面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尤其是陪审员的选任、免职、培训、考核、表彰、奖励、惩戒以及出庭补助等相关工作都落实到了具体的部门,各业务庭需要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由审判业务庭直接通知当事人在陪审员名册中随即选取。如案件特殊,业务庭可根据案件的性质直接决定出庭陪审人员。
在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确定后,业务庭要填写陪审员情况登记表,由案件当事人和业务庭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案件审理结束后,业务庭要填写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登记表并附相关法律文书交陪审员管理部门审核,作为陪审员业绩的考核依据,并办理领取出庭补助手续。为了确保陪审员能够准时参加陪审活动,做好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业务庭必须在确定开庭日期后提前5天通知参与本案审理的陪审员。为了防止陪审员在参加庭审活动后,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同时也是为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合议庭在庭审辩论终结后,当天必须要进行合议,尽可能地提高案件的一庭结案率。
与此同时,泉山法院还十分重视对陪审员的考核和管理,一方面要求陪审员与法官一样非法定事由,不得无故不到庭;另一方面,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必须保守审判机密,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以陪审员的身份从事与陪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有损害法院形象的行为,同时遵守与法官同等的回避制度,规范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陪审员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庭对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工作实绩等情况,按照平时和年终两种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将陪审员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表彰奖励和将来是否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
四、大胆使用,充分发挥陪审员桥梁作用
为了充分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泉山法院十分重视不断改善陪审员的工作和学习环境,首先是设立了陪审员工作办公室,配备了桌椅和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为陪审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是在财政没有划拨专项开支的情况下,尽管泉山法院现在的办公经费比较紧张,但对陪审员的工作经费予以充分保证,对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用予以报销,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所付出的劳动,按每次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即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均由泉山法院自行支付。与此同时,泉山法院也积极与区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尽快将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费用由财政列支,使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充分发挥陪审员的桥梁作用,泉山法院把大胆使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推行“阳光审判”、增强司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安排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尤其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均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判工作中,陪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帮助法官正确认案件事实,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独立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为合议庭正确处理案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发挥了法官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1-8月参陪率达51.63%,调解率为60.19%,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几乎涉及到了案件的各种类型,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调解率,促进了审判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有力地推进了司法的民主化进程,效果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