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起纷争 春风化雨解矛盾
作者:茅小红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307
为别人打赢了官司却为何收不到代理费?大丰法院最近调解审结了一起代理人状告昔日委托人的代理合同纠纷。
被告殷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主张损害赔偿,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约定:殷某委托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特别约定为:委托人按判决数额的15%向法律服务所缴纳代理费。协议签订后,殷某即向法律服务所先行支付了代理费1000元。法律服务所即指派法律工作者金某作为殷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向赔偿义务人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程序。经法院主持调解,肇事者及其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合计赔偿殷某事故损失8万余元。后法律服务所依据法律服务合同向殷某索要代理费1.3万元,而殷某认为代理费过高不同意再给付。多次索要未果,法律服务所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殷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庭审中,被告殷某另行聘请了代理律师,双方就约定代理费内容是否为风险代理及原告的收费是否合法等展开激烈辩论。被告认为协议中“按判决数额的15%向法律服务所缴纳代理费。”属于风险代理条款,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对婚姻、继承、赡养、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不得风险代理,按15%提成收费过高。原告法律服务所则认为,该条款不属于风险代理,而是合同的特别约定。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法律服务所。
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又多次分别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原告本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经过交流后,基本认同了法官对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相关条款及法律服务所应与律师事务所遵循同样的规则等释明意见,只是收不到代理费面子上尚感觉有些过不去。法官又通过被告聘请的代理律师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虽然原告违背法律规定收费,但毕竟原告在为被告代理的交通事故人损案件中付出了劳动,使被告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其合法的报酬被告还是应当支付的。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殷某向原告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扣除已给付的1000元,另4000元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