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调解 案结事了 当事人四面锦旗表谢意
作者:夏友锋 发布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754
事情还要从十年前说起。1997年10月,韩松在大彭镇四清水库旁承包范围内建设特种养殖场养殖种貂,经济效益一直不错。然而,情况自2002年9月起发生了变化,徐州矿务集团新河煤矿回采造成韩松养殖场区域塌陷,致厂房开裂,围墙倒塌,用韩松的话来说,“一夜之间种貂快要跑光了”。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韩松于2005年3月将徐州矿务集团和新河煤矿诉至法院,铜山县法院一审判决新河煤矿补偿韩松财产损及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金共16万余元,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徐州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案件在重审期间,韩松申请撤回起诉,收集证据后去年又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河煤矿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被告新河煤矿则以塌陷区域土地早已征用,其建筑物损毁不属合法损失予以抗辩。该案韩松在向法院提交其存在合法承包关系,以及相关损失的证据,需求司法保护的同时,还不断到煤矿和有关部门、政府机关反映情况,成为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典型案件。
鉴于此案涉及地方和煤矿企业的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铜山法院由民一庭庭长、副庭长和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方面告知韩松应当依法提出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权益是否合法及损失的数额。蔡可勇院长还多次接待韩松,耐心听取其主张和要求,释明法律法规,使其尊重司法裁判,较理性地看待应得的补偿。另一方面,蔡可勇院长、侯勇副院长还与主办法官数次前往徐州矿务集团、新河煤矿、大彭镇王门村,听取被告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邀请镇、村干部协助调解。徐州市中院曹建平副院长亲自出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提出补偿方案。近日,在徐州、铜山两级法院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韩松终于获得补偿15万元。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