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法院成功调解借款人已亡案件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史友兴 王刚 发布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815
本网镇江讯:日前,镇江京口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人已亡案件。在借款人已死亡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及时为银行追回被借款及利息。该院以细致的工作为金融企业挽回了损失,维护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好评。
2008年8月,原告某银行镇江分行因张某某拖欠透支的银行贷记卡本息,诉至该院,要求其偿还1.1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该院及时向张某某邮寄送达了法律文书。谁知,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邮局退回,退回的原因为张某某已经死亡且该户已经搬迁,新址不明。因被告已死亡,且不知其亲属下落,该案依法可以终结诉讼。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其遭到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追偿。因此,该院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一裁了事,而是从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出发,经过多方查询,终于查询到张某某在本市有另一处房产且产权人仍为张某某,共有人为徐某。对此,原告变更张某某的继承人妻子徐某、女儿徐某某为被告,京口法院也及时与张某某的妻子徐某和女儿徐某某进行沟通,耐心说服,经释明法理,倾情调解,终于使张某某的妻子、女儿与银行达成以上协议,由张某某的妻子徐某和女儿徐某某共同偿还张某某所欠银行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