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科学整合审判资源,保证审判、执行工作均衡有序开展,亭湖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专门制定了案件分配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全院案件的分配按照既定的职能分工由立案庭进行案件分配,分管院领导、庭(局)长发现相关部门审判任务不足或过重时,应及时向院长提出对策措施。对各庭(局)案件的分配:由各庭(局)负责人,一般采取循环分配的方法进行案件分配,即将所收案件按立案案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按照编制的部门案件分配顺序表所确定的审判人员顺序,每次均衡轮流分配案件。对由专业化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则先将案件分到专业化合议庭,然后再按循环分案的方法确定案件承办人。

办法同时例举了循环分案的例外情形:一是待分案件为同类型案件的,分案数量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二是庭(局)长办理的案件不受循环分案方法的限制,但原则上应是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三是按案件分配顺序表应分得案件的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四是按案件顺序表应分得案件的审判人员,其未结案件数已超过庭、局平均未结案件数的50%的。对案件分配后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是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脱产一个月以上的;三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影响大,或者案件相互之间有关联等特殊情形的;四是经研究决定更换承办人的。更换案件承办人,由庭(局)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