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陈述不一理赔难 证据分析判决伤者获赔偿
作者:潘振飞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307
报警时陈述前后不一,为此谁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事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8月20日,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汤某造成事故,致汤某受伤,车辆损坏。汤某受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5905.65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汤某的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江某已经给付汤某现金15600元,垫付医疗费892.2元,合计16492.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者报险录音显示当时的驾驶员是房某,他是车主的丈夫,房某是无证驾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该起事故受伤并因此致残,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报险记录反映驾驶员为房某的辩解意见,据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审核,当时拨打报险电话一方明显有两位男子在场,而且报险人当时是以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王打的名义报警,后在电话中陈述其是王的家属,名叫房某,其也在通话中认可车子是其开的。但在通话中自称车子是其驾驶的通话人明显向旁边另一位叫房某的人询问问题,与常理明显不符,本院据此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报险电话的录音资料来证实事故车辆驾驶人为房某而不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江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107638.47元,其中医疗费部分34809.3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江某承担17366.55元;伤残赔偿部分72729.12元,财损部分100元,合计72829.12元,均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因被告江某已向原告唐某支付16492.2元,实际应向原告另行支付874.35元。遂作出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汤某各项损失82829.12元;被告江某赔偿原告汤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87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