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凌晨时分,当发现有两人在自己管辖的小区门口东张西望并来回徘徊时,五名保安本着对小区业主负责的态度遂将两人带至监控室中审问,从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9个多小时,殊不知这种看似尽责尽业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近日,丹徒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王某、李某、马某也被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亦依法宣告缓刑。

2008521凌晨1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夏某某欲在镇江市丹徒新城某小区门口的超市行窃,后因种种顾虑未下手。被告人胡某发现两人形迹可疑,即与被告人王某、李某、马某一起将他俩抓获,并打电话向保安队长被告人汪某汇报。被告人汪某赶至现场后,指使其余四被告人将袁某某、夏某某带至物管公司监控室中看管。嗣后,五被告人对两被害人进行审问,并用橡胶棍击打身体、站马步、打耳光、脱衣搜身、手机拍照等方法,强迫两人写认罪材料,并签字按手印。凌晨5时许,被告人汪某在下班前再次指使其余四被告人将两人的双脚捆绑起来,防止逃跑。521上午10时许,五被告人才将被害人袁某某、夏某某放走。两人被放出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胡某、王某、李某、马某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各被告人均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系主犯,其余四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各从犯中,被告人胡某相对作用较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