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措施“盘活”执行案
作者:周锦燕 费娜 发布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1023
本网无锡讯:日前,锡山法院巧用“限制出境”新措施,使一起原本陷入僵局的执行案件最终“起死回生”,顺利执结。
申请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锡山法院受理后,按常规执行方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却发现帐户呈现长期不动状态。承办人亲自到公司现场查看,了解到该公司早在两年前就已“人去楼空”,执行顿时陷入“死胡同”。这种案件还要申请执行?承办法官带着疑问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反映,他们早知道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关闭,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系台商,虽然无法联系,但通过一定路径打听到其很可能到内地其它地方投资,故怀着一线希望寻求司法救济,希望能讨回这“飞走的”13余万元的货款。
执行法官随即查询工商资料,发现电子公司系由台商林某个人于2004年投资的外商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但林某仅实际投入第一期资本100915美元,余款至今未投入。公司自2006年开始就未曾参加年审,也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没有注销工商登记,所有情况均表明林某对于偿还债务负有个人责任。承办法官立即查询林某的出入境记录,发现林某出入境频繁,且巧的是其目前正在国内。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一面对执行令等法律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一面依法对林某实施了限制出境措施。不出所料,在林某被限制出境后十日内相关部门即成功阻止其在某口岸出境,林某派人与锡山法院联系了解限制出境的原因。当林某了解个中原委后,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是以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企图向执行法官施压,从而解除对其的限制出境措施。
执行法官顶住压力,一方面通过电话向林某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大对林某财产的线索追踪和查询力度。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方查证,林某向法院提供地址中所涉及的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确系林某个人财产。这一消息无疑令执行法官和申请人为之振奋,锡山法院迅速依法追加林某个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投资不到位的额度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无所遁形的林某终于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本金及5000元利息,并缴纳了执行费。陷入僵局的执行案在法律的支撑下终于“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