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因无证驾驶拒绝赔偿
作者:王康庭 含天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312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民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吴某某诉称,2010年10月25日,被告赵某驾驶二轮摩托与原告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已在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赵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与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赵某系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吴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无证驾驶,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强制保险责任是法定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