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在铜山法院刑庭张双华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被害人的亲属从法官手中领到赔偿款110000元,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08327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本人的变形拖拉机,沿老徐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山县汉王镇新合作惠客隆超市门口时,因路面情况复杂,行车过程中观察不力,与道路北侧行人王某发生事故,致其死亡。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535元,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承担责任。被告人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张法官的耐心细致地调解,推心置腹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47000元(包括己付137000元),并当庭支付了余下的110000元,终于使双方相互谅解, 被告人得于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