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歌舞厅被打 老板负赔偿责任
作者:佟管 发布时间:2008-09-17 浏览次数:1070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调结一起状告歌舞厅服务合同赔偿案,歌舞厅因其自身管理存有瑕疵而赔偿消费者周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计4000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因灯光昏暗,事发时所有消费者及服务员均不能辩认四青年人的特征;周某本人也不能提供他们的相貌体征,并且与他们素不相识;“天天乐”歌舞厅也无消费者的个人登记信息。
8月中旬,周某因歌舞厅管理不善、没有履行附随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天天乐”歌舞厅告上法庭,请求损害赔偿。经法庭公开审理,歌舞厅老板王某与周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周某上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