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研讨当事人过激行为及预防措施
作者:赵克 李涛 发布时间:2008-09-16 浏览次数:1055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当事人通过采取过激行为胁迫法院满足其非法要求的现象时有所发生。为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组织专人研讨当事人易采取过激行为的群体,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杜绝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
调研人员发现,在采取过激行为胁迫法院满足其非法要求的当事人群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交通事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受害人需医疗费救治的;二是信访、申诉案件,特别是重信重访案件中处理难度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三是被执行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生活困难,且案件一时无法执行的;四是强制迁出房屋的。这些当事人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工作存在一定偏见或误解。他们有的是以妇女、老人缠访,越级上访相逼,要求立即解决问题,有的是让伤残的受害人进入法官、分管领导的办公室长时间不走,有的是在法院执行中,以自杀、跳楼等形式相威胁。
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虽然只是出现在极少数案件的个别当事人身上,但对法院的正常工作和法律的权威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调研人员建议采取以下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是坚持审务公开,公正办案。让当事人了解法院审判、执行活动,让他们看到法官积极为他们解决问题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二是快审快结快执,力求案结事了。三是定期排查,早做工作。对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定期排查,提前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在坚持公正执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不推不拖,不乱表态,以免引起涉诉上访或给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利。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到讲明原因,讲清道理。四是及时研究,制定预案,防范于未然。对当事人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案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已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及时研究相关案情,了解其个人及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缓解工作,对采取强制迁出房屋等重大执行措施的,事先将被执行人家庭成员身份、性格等情况了解清楚,提前制定执行预案。五是领导带头,包案到人,化解信访难案。对于复杂疑难和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分管院领导要及时出面做工作,以消除当事人的偏见或误解。六是对无理缠诉闹访并以自杀等方式胁迫法院满足其非法要求的当事人,要依法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打消其不切合实际的幻想,督促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