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近日,泰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城镇垃圾处理费案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这是该院审理的泰州市首起此类案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行政庭法官的释明,被执行人于听证后自觉履行了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撤回了执行申请。

20067月,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泰州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原则、范围、对象及标准。但被执行人泰州市某公司一直没有缴纳有关费用。2008319,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收费决定。

听证中,被执行人辩称没有收到行政收费决定书,且认为之前自己已经缴纳了建筑装潢垃圾费,申请人要求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涉嫌重复收费。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出示了相关文件,并就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与建筑装潢垃圾费的区别作了解答。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收费标准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当场表示,美化城市环境人人有责,没有缴纳相关费用主要原因在于对相关规定不了解,将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后,尽快缴纳相关费用。

为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行政庭从2008年起,对新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律进行听证,一方面确保审查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听证会的证据展示和法制宣传,消解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的矛盾。今年以来已有十余起案件,被执行人在听证会后自觉履行了申请强制执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