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射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原告陈平起诉要求被告刘亮归还其货款62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刘亮所立的欠条原件一张;被告刘亮认为此款已经偿还,并向法庭提交了与陈平提交的欠条内容相同的复写件,认为刘亮还款后,原告将复写的欠条还给了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平与被告刘亮素有加工木椅往来,被告刘亮结欠原告陈平木椅款6200元,2003108被告刘亮书写欠据时用复写纸书写一式二份,并约定在20031028还,后被告刘亮未能归还上述欠款,原告陈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6200元。在审理过程中,射阳县人民法院委托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心理测试,以明确陈平是何时将欠条给刘亮的及刘亮有无还过6200元给陈平。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心理测试室,在被测试人同意测试并符合测试条件的情况下,测试人员使用PGA2000型多道心理测试仪,采用通用的综合编题方法,对二人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为:刘亮的测试结果与其陈述不一致,陈平的测试结果与其陈述一致,故刘亮说谎;欠条是写好后就交给刘亮的,两人各保存一张,刘亮没有给陈平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亮确实未有归还陈平6200元木椅款,心理测试结论亦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原告陈平所持欠条与其陈述及心理测试相一致,陈平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事实亦有关联性。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同样,被告刘亮提出货款已偿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了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货款62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心理测试费由被告刘亮负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