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四项措施推进审监职能的转变
作者:杨山明 李之良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944
本网扬州讯:今年以来,扬州维扬法院针对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审监职能发生变化的新情况,努力构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促进了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了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员组成的审判监督“五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各业务庭分别制定了适合各自审判岗位特点的《规范细则》,对开庭、合议、判决各个环节,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规范了部门内部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并且,在审监庭负责日常的案件质量评查、质量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基础上,还从本院不同审判岗位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相对稳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明确其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定期开展重点和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以提高审监工作的实效性。
二是统一标准、强化考核。针对干警反映的审判质量评查标准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办案水平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法官业绩的考评不再仅看问题的数量,而是注重看问题的成因。同时加大了信访投诉率和发改率等主要工作指标的分值比例,提高了对造成信访、出现违纪等情况的扣分比重,再次重申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建立对案件质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追踪调查制度,以强化审监工作的严肃性。
三是定期分析、落实整改。针对过去案件质评以后,问题整改不及时、难到位的现象,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机制。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对改判或发回的案件进行集体分析,要求承办法官说明案件被改判或发回的原因并接受其询问,再由庭长进行自我评查,最后由评查委员会出具审判质量分析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审委会讨论通过,在全院进行通报。对于通报案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确整改方案,限定整改期限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监督,以确保审监工作的权威性。
四是借力监督,形成合力。借助党委、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构建立体式的合力监督模式。对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的案件,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对上访情绪激烈和复查意见分歧较大的信访案件,由院长亲自调卷质评;对情况复杂、长期缠访的案件,安排专门领导进行包案负责,邀请纪监、检察部门参加,与上访人员开展座谈,听取其不服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增强审监工作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