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法官妥处“案外事”赢得双方当事人赞誉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8-09-11 浏览次数:1423
本网镇江讯: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双方结婚时原告徐某出资五万元装修的房屋为被告马某与其父亲的房屋,离婚时因该财产牵扯案外人,法院判决离婚时对原告徐某装修款的主张没有支持。同时,为准备结婚,原告徐某还购买了与被告马某与其父亲的房屋相配套的车库一间,离婚时由于被告表示不要该车库,法院判决该车库为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徐某于2008年8月诉至京口法院,要求分割被告马某住房公积金17300元一半给原告,并要求被告及其父亲对原告出资的装潢款50422.70元折价给付。被告因离婚纠纷对案件的审理抵触情绪也很大。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阅卷认为,虽然车库为原告婚前财产,但是该车库与被告马某与其父亲的房屋相配套,车库折价给被告,对双方都有利。这样法官在开庭前后和原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原被告对法官帮他们处理案外事都感觉很惊喜。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购置的镇江市盛达新村18幢西边的车库产权归被告马某所有,原告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徐某住房公积金分割款、装修款、车库款合计26500元,于
一起矛盾激化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妥善审结。协议签字后,双方当事人对京口法院妥善调处他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都表示满意并对京口法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