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江苏省阜宁法院的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判决。原告黎某因其所发短信引发了对方家庭风波,黎某为平息矛盾而给付对方三万元,此行为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系赠与行为,被告孙某与王某收受原告黎某三万元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071124,孙某发现妻子王某手机上有多条原告黎某所发的不健康短信,便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孙某殴打了王某并致王某骨折,后孙某又电话联系了黎某,要黎某处理此事。20071128,原告黎某得知王某受伤的情况后,即与王某协商,其后黎某即将现金三万元交给王某作治疗之用,王某则将手机交给黎某删除了机内的短信。20071224,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对孙、王二人实施了刑事拘留。20082月份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撤销了此案。2008 6月,黎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某与王某共同返还三万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黎某将三万元交给被告王某,目的是缓和其与王某之间纷争、平息其因发短信所引发的王某家庭矛盾,其行为系原告自愿给予,属赠与性质,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告诉称此款是二被告对其实施的敲诈勒索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理由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黎某诉讼请求。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