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工资下贼手 小伙自首获缓刑
作者:居敏晓 李柯 发布时间:2008-09-10 浏览次数:1422
本网无锡讯:老板无故拖欠工资后,外来务工人员苏某没有采用合法的途径寻求救助,而是采取盗窃老板企业内贵重物品的极端方式私自解决,因此触犯了刑法。然而案发后,苏某能及时悬崖勒马,投案自首,最终被江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苏某现年19岁,来自湖北农村,抱着勤劳致富的理想和信念,2007年年初来到江阴,并寄居在亲戚家中。2007年4月,苏某在一家塑料厂找到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元。然而工作了近四个月,厂里一直没有给苏某发过工资。2007年8月初,苏某因家中有事,故请假回家,于是工厂发给他1000元工资。几天后,当苏某从老家返回工厂时,老板却突然将他辞退了。苏某不服,于是向老板讨要另外三个月的工资。最初,老板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为由不肯支付工资,经苏某多次“追资”,老板又支付给他1000元。眼看着自己另外两个月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回报,苏某心中充满了怨愤,于是一个罪恶的念头产生了,他决定盗窃老板的财物来“以物抵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苏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追缴发还,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苏某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工厂拖欠工资有着直接的关联,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法院向工厂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农民工一旦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普遍存在无助的心理。作为外地人,他们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去向老板讨要工资,即便老板拒绝支付,他们也不敢去打官司,认为通过诉讼来“追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自己根本耗不起,自己也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更何况自己根本也不懂得法律,胜诉无望。正是这种无助感滋生了农民工的犯罪心理,在"追资"无门的情况下,便转而求助于其它非法方式。
而实际上,法院对于农民工追讨工资一般实行减免诉讼费等特殊政策,然而很多农民工对此依然一无所知,加上自身受教育程度低,依法维权意识淡薄,这才导致了一幕幕悲剧的发生,因此对农民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依然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