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受贿 退赃获得轻判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8-09-10 浏览次数:1406
本网镇江讯:镇江新区某企业的两名员工张某、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拘役4个月缓期5个月执行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唐某分别系新区某合资企业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和计划科物料组负责人,负责企业对外产品质量、安排计划以及业务单位物品检验的职责。2005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两被告人分别收受业务单位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所送的现金、礼物,张某涉案金额合计3万余元,唐某涉案金额合计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均积极退赔了赃款,自愿认罪。刑事法官根据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说,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5000元就已经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