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日前,常州武进法院行政庭成功协调一起因精神疾病引发的退学处理纠纷。原告顾某与被告江苏某学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学校为顾某办理学籍恢复手续,让其继续到校学习,顾某随即撤回起诉。

20069月,原告顾某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被江苏某学院录取入学。2007612,因原告行为异常,江苏某学院安排其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2医院治疗。2007713,江苏某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书,给予顾某退学处理。2007730,顾某治愈出院,经医生诊断所患疾病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建议其继续学习。20079月,顾某继续到江苏某学院学习,但学校没有为其注册。200823,江苏某学院下属经济管理学院向顾某父母寄发信函,告知学校已于2007713对顾某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并要求其父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425,顾某向武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学院立即撤销退学决定,恢复学籍,安排其继续在该院学习。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法官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开展协调工作。经过多次努力,顾某最终与江苏某学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学校负责为顾某办理学籍恢复手续,让其继续到校学习;顾某以走读的形式完成学业,按规定交清在校学习费用,并服从学校常规的管理。顾某随即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