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8年9月5日,句容法院民一庭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合议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在三度开庭审理后,达成调解意见,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7月8日,句容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1984年,张某经人介绍与骆某相识恋爱,并于次年入赘骆家,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子一女。后由于骆某怀疑在外打工的丈夫张某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07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骆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张某于今年7月再次提起诉讼。
7月30日,句容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对于张某提出离婚要求一事,被告骆某情绪异常激动,当庭将张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撕碎,摔到张某面前,并声称若张某想离婚,不仅不能得到任何财产,且需与子女断绝往来。原、被告双方当庭发生争吵,经法庭劝阻无效后,双方退庭。此后,该案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经研究决定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8月22日该案进行第二次庭审,原、被告到庭后,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又围绕张某是否与子女断绝来往发生争吵,骆某气愤之下离开法庭,并经劝阻无效。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决定到骆某家开展调解活动。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走访了多位村民,更为详细地了解了原、被告的感情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事项,后又与被告骆某本人进行交谈,人民陪审员也充分发挥他们的陪审职能,仔细倾听被告的诉说,并配合法官作劝解工作,经过近2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劝说后,骆某表示下次庭审中尽量接受法院的调解。其后,法官又多次对原、被告进行分别调解。在此基础上, 2008年9月5日第三次庭审中,经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做工作,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