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98,苏州金阊区法院在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的同时,依法对提供虚假证据的被告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

被处罚的被告是苏州市一家民营进出口企业。原告宿迁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向金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结清的货款44万余元。审理中,被告辩称货款已经结清,并提供收条1份,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但原告对此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为此,金阊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证实,收条内容的打印时间在印章加盖之后。在鉴定结论面前,被告承认利用原告遗留其单位的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白纸,打印了一张原告收到上述货款的收条。金阊法院认为被告伪造本案重要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