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向他人非法吸收存款21起,总额高达206万元,案发后这些钱基本上都已无法追回,众多梦想得到高额利息回报的存款者悔恨不已……今年5月,宝应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宝(化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这起轰动一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画上了句号。

遗书引出大案

这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还要从去年宝应县金融系统一职工卢某自杀事件说起。卢某死后,该金融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其两封遗书中发现可疑信息。卢某在遗书中写道:“只怪我交友不慎,导致今天走上绝路……”“我在外打的借条,钱全是李宝所用,现在人家都找我要债,我无法应付……唯有一死……”

李宝是何人,和卢某是何关系?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找到李宝,李宝交待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6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且后悔地说:都是高利贷害死人啊,我这一脚陷下去就再也拔不出来了,既害了家人也害了朋友……”

拆东墙补西墙

对自己的大量巨额借款,李宝向法庭解释说,他自己以前做化工生意亏了不少钱,就借高利贷偿还。后来发现不如自己也到社会上找点钱放高利贷,以此谋利。放贷赚到的钱自己再投资到其他生意中挣钱。就这样,他借款的数目越来越大。由于利率可观,不少群众都愿意将钱借给他。据他介绍,高利贷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利息,高的月利息50%,低的也达到20%。按1万元计算,借出去一个月,连本付息就是1.5万元。其实,熟悉李宝的人都说,李宝看起来为人还是比较稳重的,平时生活也并不奢侈,既没有买车也没买高档住房,自家住房早已经抵押出去。那么,他借的巨额款项到哪里去了呢?据李宝自己交待,由于自己生意经营一直不顺利,出现了较大亏损。为了弥补亏损,他将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拆东墙补西墙,就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

被“好信誉”骗进“无底洞”

李宝以前和卢某是同学,毕业后双方并无联系。然而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宝得知卢某在金融系统工作,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就刻意接近他。卢某曾托李宝帮自己借过钱,事后,李宝主动支付了借款利息,卢某渐渐信任李宝,反过来经常借钱给他。开始,李宝的信誉确实很好,到了每个月的还息日,不管多忙,都会准时把利息还上,就是到了半夜也不拖延。到后来卢某借出的资金就如“泥牛入海”。出事前,李宝已经向卢某借款百万之多。由于数额巨大,对方无法归还,心灰意冷的卢某走上了不归路。这才让李宝东窗事发。

债权人郑某指控李宝从去年初就不停地向他借款。开始时,郑某是小额投放,由于李宝的信誉度很好,郑某就麻痹大意了,在陆续收到李宝的不少本息后,就将巨额资金投在李宝身上。法庭后来调查认定郑某借给李宝的借款有7笔,合计52万元。像郑某这样借钱给李宝的还有孙某以及张某兄弟等多人。

天上掉不下馅饼

一个普通人,在毫不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为何能吸得如此数额巨大的公众存款呢?这跟一开始李宝假装“信誉好”的伎俩有关。据了解,李宝曾经向孙某借了现金4万元,这笔钱只是放在李宝的口袋里一天,就又还给孙某了,还向孙某支付了600元的利息。李宝还许诺聘请孙某为他工作,年薪十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他人会以为李宝信用好,身上有钱,而且资金周转也快,从而被蒙蔽,放心借钱给他。办案法官如是说。

一知名律师指出,李宝一案的发生不乏利益驱动的因素,这也暴露了目前理财产品的欠缺。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手中闲散资金正在增多,而银行利息相对较低,再加上股票、基金等理财方式,存在着风险,人们急于给手中的钱找到出处“钱生钱”,被李宝这种“期限短、见效快”的投资方式吸引,以致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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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有两类: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间接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