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同年10月17日生女孩刘某怡,次年生男孩刘某鑫。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原告王某于2014年离家外出在上海打工,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两个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不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用。

  被告刘某的监护人暨被告刘某父亲刘某某到庭辩称:同意原告王某与其儿子离婚;同时认为两个小孩一直在老家生活、读书,平时都是刘某某照顾,原告王某在上海打工的收入是支付两小孩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如果两个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原告王某工作之余无瑕尽到照顾小孩义务或者照顾小孩之余无法安心工作,故刘某某希望两个小孩继续在老家读书、生活,刘某某自愿继续承担照顾两小孩日常生活、学习的义务,让原告王某在安心打工赚钱,用于两小孩日常开支。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和刘某某就两小孩抚养事宜达成委托监护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双方分居时间、夫妻关系现状及被告患病久治不愈等情形后,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两小孩抚养问题,原告王某与两小孩的爷爷刘某某达成的委托监护协议,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等互利因素,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判决予以认定。

  【法官说法】

  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我国有大量的留守儿童,而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大量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受委托人也仅是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职责。本案中,就小孩抚养问题,原告王某与小孩的爷爷刘某某达成一致协议,由刘某某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遂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