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因违章撞人致死 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王洁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次数:438
法官提示:电瓶车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小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傍晚,被告人小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前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小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小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美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