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偷钱盗物的小偷让人深恶痛绝,而在网络游戏的世界里也有这样一群“小偷”需要玩家提高警惕,他们专门盗取玩家的装备和游戏币,并以此获利。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盗窃案”进行了宣判,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至五年,并处一万八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陈某、唐某、张某三个二三十岁的年轻人都是网络游戏的爱好者,三人虽分别身处南通通州、江苏滨海、四川乐山,却是一个玩家QQ群里的网友,除了唐某是网店的个体经营户,陈某、张某二人均无业。2014年左右,三人在该QQ群里结识了一个叫“小薇”(许某,已判刑)的网友。“小薇”在群里说可以在游戏里面轻松赚钱,陈某等人便动了心。三人向“小薇”租用“钓鱼”网站,有时为了省钱,三人通过QQ联系进行合租,或者向“小薇”“团购”玩家数据信息和游戏自动喊话器。通过“小薇”提供的钓鱼网站三人获取玩家的游戏账号及密码共6606组,通过购买数据获取玩家账号、密码共36687组。

  获取玩家信息后,陈某三人首先到官方网站查询这些玩家账号、密码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在线,如果玩家不在线,就趁机登陆进去,悄悄把玩家装备和游戏币转到自己的账号,再通过网络平台出售获利。通过转卖他人游戏装备和游戏币,三人共非法获利10.5万余元,其中陈某获利31378.49元,唐某获利17295.07元,张某获利57190.79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玩家游戏装备和游戏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三名被告人通过窃取或者购买的手段获取他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并利用该游戏账号和密码获取他人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但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遂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