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双凤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正常下班后,至自己个人经营的太仓市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搬动车间内滚筒时,左手环指被滚筒挤压受伤,经医院检查为骨折。尔后,经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周某某商量,由被告人王某某持工伤申报材料至黄桥村村民委员会找人签字、盖章,后被告人周某某持时任黄桥村主任的张建华、妇女副主任的赵文英签字、盖章确认工伤后的虚假工伤申报材料至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王某某在黄桥村村民委员会上班时被门缝挤伤手指为由,向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十级),并于2010年11月10日骗取太仓市职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775.3元。

  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又以上述同一事由,提供被告人王某某本人虚假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并于2012年2月3日骗取太仓市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189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