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近80的老人胡伯伯在银行大厅竟摔伤致骨折,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其中是非曲直究竟如何?昆山法院近期审结了此案。

  一天上午,胡伯伯独自到银行营业厅取钱,取号之后便坐在大厅的椅子上等待叫号,当广播里面叫到他的号的时候他便起身走过去,但是在离开座位的时候便摔倒并无法起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将胡伯伯送至当地的医院就诊,次日转院至上海市长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胡伯伯L2压缩性骨折、高血压病。

  胡伯伯的家人认为是因为银行地面有水渍,胡伯伯才会不慎摔倒,但是银行方面称当天是在早上营业前拖的地,距离胡伯伯摔倒已经两三个小时,而且监控视频显示地面并无反光,所以并不是因为地面滑才导致的。在庭审中,银行方面也出示了当天上午的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是因为胡伯伯所坐的座位是在第二排,他右边座位的人在胡伯伯起身的时候并未让行,两个座位之间间距不够大,而且胡伯伯年纪大腿脚不方便,在侧身经过的时候不小心绊到了前排座位的凳脚导致摔倒。胡伯伯的家人认为既然是椅子之间的间距小,那么责任还是在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两排座椅之间的正常通行。银行方面称营业厅的凳子摆放距离是符合规定的,胡伯伯发生摔伤,邻座的人没有让行也有责任。但是银行方面也表示,既然事情是在营业厅发生的,他们肯定会妥善解决并赔偿,给胡伯伯一个满意的交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胡伯伯在通行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应根据自身的行动能力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确保顺利通过,故自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该银行在胡伯伯通行困难时未能及时疏导和协助,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胡伯伯年龄较大,只身前往营业厅办理业务,银行应该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对储户的安全保证义务。胡伯伯在通行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自身的行动能力状况衡量通行条件是否充分,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通行条件不佳的情况下,胡伯伯可采取要求邻座人员起身让行、营业厅管理人员予以协助等方式,这些均可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勉强越过邻座人员时,未能确保脚下安全,其自身应该负有部分责任。但是银行作为金融业务营业厅的管理人并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在胡伯伯存在通行困难时未能及时予以疏导和协助,应该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