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买到假洋酒 娱乐会所不服处罚被判败诉
作者:游佳 陆文君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次数:487
“芝华士”和“皇家礼炮”作为知名洋酒品牌,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可是你花大价钱买到的洋酒,就一定是正品了吗?原告某娱乐会所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销售“芝华士”和“皇家礼炮”,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系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予以了行政处罚。该娱乐会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减免罚款金额。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服行政处罚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违法金额数额过高。原告并非专业人士,无法辨别产品真伪,没有侵权故意,应属受害者。上述产品原告是作为礼品送人的,只是放在店里而已。被查出后,原告主动停止了销售。
被告则辩称,被告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告根据原告的洋酒的销售价格计算得出违法金额数额。原告无法辨别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原告未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购买凭证,不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处罚款,且被处罚数额适当。芝华士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参加诉讼述称,被告的违法金额计算有法可依,处罚数额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销售的洋酒在瓶身上使用与芝华士公司的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导致混淆,应认定侵害芝华士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者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是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的考量因素,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依据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侵权商标的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并作出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原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于价值偏大且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的正常进货渠道、进货价格等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经他人上门推销,即购进被控侵权的洋酒,未对上游经销商的经销资质、品牌授权等事项进行核实,无法提供进货凭证,说明商品提供者,难以认定已尽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