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改装车辆,受让人买卖后驾驶时发生事故后致人受伤,伤者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宋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事故损失150500元。

  2012年5月,刘某某购买了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为建筑工地运送渣土,之后一直未办理车辆年检。2014年,刘某某让修理厂将该车的发动机和牌照拆卸,改装在其另一辆的自卸货车上,并将牌照挂在组装车上。2016年4月,宋某以350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购买了改装车。2016年6月,宋某驾驶拼装车与骑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进行认定,事故由宋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某辩称:我知道涉案车是报废的、组装的;我已经告知宋某车不能开,宋某也知道此事,周明承诺车出事了由他自己负责,与我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拼装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某转让改装车,且将其管理使用的牌照一并转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当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辩称受让人承诺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负责,属内部约定,且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