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买来一辆载货小汽车跑运输,没想到上路还没满两个月汽车即遭遇火灾被烧毁,保险公司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拒绝任何赔偿。6月29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依照保险合同赔偿车辆损失39640元。

  今年2月28日,原告某商贸公司花费4万元购买全新载货汽车一辆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月17日,驾驶员驾驶这辆汽车为公司送货时,行至新334省道搬经万富村西1公里处时,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车辆及货物烧毁。火灾原因经如皋市消防大队如皋中队认定为外来火源。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港闸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引发火灾的原因不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因此拒绝理赔。港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因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不负责赔偿。对该免责条款,被告作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己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计算折旧后的理赔款39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