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院摔伤后不幸死亡 养老院、家属各执一词
作者:史福宜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443
家住太仓的龚某将老父亲寄养在某福利院,不料老人在福利院意外摔伤,医院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治疗后仅两个月,老人因病死亡。龚某认为福利院护理不当,致父亲伤势严重死亡,为此龚某多次找到福利院要求索赔,福利院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拒绝理赔,双方争执不下,龚某故将福利院起诉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龚某认为老人被送往福利院时,身体状况良好。因在福利院生活期间,福利院看护不利,致老人摔伤,后伤重离世,故福利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赔偿损失。
福利院认为龚某在将老人托付给福利院时,已经签署了《委托寄养协议书》及《委托人及被寄养人承诺书》,其中明确约定:“在委托寄养期间,被寄养人在接受服务时意外发生因病、因老去世,不属服务方责任”。老人摔伤是因年岁较大,自己造成的,与福利院无关,因此,福利院不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福利院应承担5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本案中,龚某及其父亲与福利院之间已形成寄养合同关系,福利院提交的《委托寄养协议书》与《委托人及被寄养人承诺书》中关于老人在委托寄养期间发生意外,不属于服务方责任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福利院负有妥善看护老人的约定义务。因老人出院时病情虽有好转,但尚未痊愈,其又是因疾病死亡,故推定老人在福利院受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大小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定福利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龚某18000元。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进入福利院养老。因老人们岁数较大,行动不便,在福利院发生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责任如何认定、如何赔偿一直是困扰老人和福利院的难题。法官提醒:养老机构为减轻风险,可自主购买商业保险,也可以由民政部门牵头,纳入公共预算,为养老机构购买“公共责任险”,切不可通过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来减轻自身的责任,积极履行看护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