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上半年开始,房地产市场起伏波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伴随的问题也日渐增多。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有无收到购房款而引发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4月,七十多岁的孙大爷与季某达成购房协议,孙大爷将分批以现金方式购买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2017年1月13日,孙大爷将最后一笔10万元现金交付给季某后,要求季某将房屋过户,但季某却以尚欠20万元购房款为由,态度强硬,拒绝过户。孙大爷愤怒之余十分懊悔。原来,在2016年9月2日,孙大爷在银行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季某时,因季某赶时间,孙大爷在仓促之下忘记让季某打收条,之后,孙大爷看季某态度一直很好,便没有让季某补收条。孙大爷无奈之下,便将季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季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孙大爷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孙大爷的申请下,太仓法院依法调取了当日银行的监控录像,并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观看。监控录像中清楚的看到孙大爷在柜台上取出了20万元现金,同时向银行工作人员要了一张白纸准备让季某打收条。季某在清点完20万元现金后,看了下手表,和孙大爷说了两句,便转身离开了银行。在银行监控的佐证下,季某承认了收到孙大爷交付的20万元现金的事实,并与孙大爷达成了和解,表态愿意陪同孙大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在房屋买卖等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应保持谨慎,注重流程,切不可因碍于人情而忽视收条等凭证的留存。需要第三方提供监控视频等作为证据时,应当及时和第三方联系,请求其保护证据不灭失,在面临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