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工酒后登高不慎摔伤 法院判决自担七成责任
作者:吴皆与 浦小宝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次数:399
2015年2月的一天,干装潢的薛某来到最近承包的一处工地,安排老查等三个工人实施彩钢顶棚安装作业。不料下午2点左右,已离开现场的薛某突然接到工人电话,称老查摔伤了,已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老查受伤的手部“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与薛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某赔偿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老查自述,当天他负责的是在地面将彩钢板按要求的规格裁剪好,然后传递给在屋面施工的工友安装上去。由于高度不够,他踩在了墙角堆放的一捆物品上,却不慎在退回地面时因脚被绳子带住而摔倒受伤。他认为自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的,被告薛某作为雇主应按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薛某则表示,原告系饮酒后工作,完全因自身过错造成伤害,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申请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的工友、证人秦某某称,原告受伤当日中午和自己一起吃饭,喝了约半斤白酒;证人陈某称:自己没有看到原告如何受伤,但当天原告曾向自己询问过墙角堆放的物品,后下午2点左右原告就在那里摔倒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承接相应装潢工程后经常安排原告老查等人实施作业,并按照工作日结算给原告等人约定的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是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对于原告所受损害的具体成因,从原告的自述结合证人证言来看,原告饮酒后冒险踩踏不明物体登高作业是造成伤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而作为接受劳务方的被告,其未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具有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疏于管理的过错。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3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