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吴某陆续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152000元,并出具借条6份。原告陈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吴某与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被告滑某辩称,吴某长期沉溺于赌博且多次被行政处罚,在离婚诉讼中吴某也仅申报了9万元债务,即使本案借款真实存在,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吴某的个人债务。被告滑某向张家港法院提供被告吴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吴某与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滑某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证明从2007年起,吴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离婚诉讼中吴某申报的9万元债务也是用来归还赌博欠下的债务,说明吴某有赌博恶习,在申报债务时也未提及本案借款,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滑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陈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吴某与滑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在陈某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借款系吴某的个人借款,滑某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两会”前夕即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也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述,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达高度盖然性的,则应由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则应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