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法院以启动失信惩戒措施成功执结一起省院指定执行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第三人沭阳某投资公司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派员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并在后期将长期拖欠的138万元欠款汇入该院账户。

  申请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隆阳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沭阳法院执行,裁判文书确定隆阳公司偿还叶某13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沭阳法院立案后,经调查发现隆阳公司与沭阳某投资公司存在债权关系,且沭阳某投资公司也承认其单位有隆阳公司148.5万元款项,但称此款不能全部用于执行,因存在税款需扣掉,沭阳法院执行法官让其扣除税后将余款汇入法院账户,并向其释明逾期不汇的法律后果,某投资公司未履行。沭阳法院依法将该公司账上138万元冻结,但某公司却以怀疑沭阳法院执法不公为由提出异议,并向省院反映,致使该笔款项迟迟无法划拨。

  2017年1月,新沂法院接到省高院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及时立案,并依法向隆阳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隆阳公司申报除与某投资公司债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申请人叶某通报此情况后,叶某书面申请扣留隆阳公司在某投资公司的到期债权138万元。该院依申请,将沭阳某投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依法向沭阳某投资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履行对隆阳公司的到期债务138万元。

  沭阳某投资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启动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其财产状况。经查,该公司在银行开户达21家有余,在某一地方银行单户一年流水多达100多亿,银行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实际是某管委会名下的融资公司,跟多家银行都有存款贷款业务。该院认为该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将其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果断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该公司送达失信决定书,并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谈话。

  四天后,迫于失信惩戒威慑,该公司派员到法院,明确表示愿意立即偿还欠款,请求解除失信公示措施,认为失信对公司影响太大,致使公司不能贷款,不能招投标,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最终经过协商,双方以132万元达成和解。